贩卖毒品罪

法院:非毒品仍构成贩卖毒品罪

作者:匿名 日期:2020/06/15

  毒贩贩毒被警方人赃俱获,检测结果却让大家都惊呆了:其贩卖的毒品并不含“毒”。记者近日从硚口区法院了解到,最终,江某仍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获重刑。

  1毒贩刚“出宫”又“上道”

  江某是个有前科的毒贩,几年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一年,2009年3月刑满释放。但是,出狱后,江某本性难改重操旧业:2011年4月19号晚上6点多钟,江某在硚口区京汉大道一家量贩KTV包房内,将一包重约50克的“冰毒”卖给瘾君子王强,王强为这包“毒品”支付毒资1.25万元。交易刚完成,接到群众报警的缉毒警察将这起毒品交易人赃俱获。

  江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交代毒品是从其上线处获取。对于这包淡黄色晶体,贩卖的江某、购买的王某都是瘾君子,对这玩意的外观、性状都很熟悉,都知道这是冰毒。

  2检验出意外:没检出毒品成分

  查获了这么多毒品,按照法定的程序,需要交由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毒品成分的鉴定,只有鉴定了重量、成分,才能作为日后定罪量刑的依据。

  但是,一个意外发生了:这一袋子淡黄色晶体,称重有49.43克,看上去和冰毒没有任何差别,但毒品检验部门的设备检测了半天,发现这袋“冰毒”有点奇怪,冰毒应该是高纯度的甲基苯丙胺,但是这个检材里,仪器设备没有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没有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但是这堆晶体和冰毒的外观、熔点和物理性质完全一样。这包晶体到底是什么呢?最后通过进一步检测,查出该晶体含有N—异丙基苄胺,和甲基苯丙胺为同分异构体,所以很像冰毒。

  3毒贩侥幸翻供:我贩卖的是明矾

  江某被抓获后,警方为了固定证据,先后于4月19号、4月20号和5月18号,让他做了三次供述,每一次供述,江某均供述其贩卖给他人的毒品为冰毒,重量为50克,并有悔罪态度,也从没有交代过他贩卖的毒品是假的。

  直至民警将检验结果告诉江某,江某立即“变脸”转而翻供,声称自己从上线处购买毒品后,担心遭到警方的打击,把一包真的冰毒丢弃了,而到附近药店买了一包同样重量的明矾,冒充毒品卖给他人。

  真的是明矾吗?江某言之凿凿,就是明矾。真的是在药店买的吗?是的。江某的供述其实很可疑,明矾一般都是块状,虽然可以碾碎,但短时间内碾碎成均匀粉末并不容易。对于江某的这一供述,侦办机构也详细记录在案。

  4公诉人指控:不属诈骗仍属贩毒

  江某受审时,其辩护人指出:江某知道自己贩卖的是假毒品,这是一种诈骗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而显而易见的,诈骗罪比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要轻得多。

  但是,江某真的知道自己贩卖的是假毒品吗?公诉人从几个方面进行了驳斥:首先,江某落网后的前三次供述,都供认自己贩卖的是冰毒,如果知道是假毒品,他难道不会如实供述求轻判?江某声称自己买的明矾来替代冰毒,但是明矾的成分“十二水合硫酸铝钾”,公安机关继续对该晶体进行检测,发现该晶体含有的成分是“N—异丙基苄胺”,和明矾是两码事。江某的实际情况是,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贩卖的是假毒品,以为自己贩卖的就是冰毒。

  江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不知是假毒品而贩卖同样获刑

  公诉人指控:江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江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且系再犯。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法院最终判定:江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江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小资料

  关于N—异丙基苄胺

  N—异丙基苄胺(N-Isopropylbenzylamine,N-IB)是一种无色或浅黄色透明液体,是常用的有机碱,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是制药工业中常用的中间体或药物前体。常见形式还有N—异丙基苄胺盐,纯品为白色晶体。由于N—异丙基苄胺和甲基苯丙胺是同分异构体,有着相同的分子量,因此N—异丙基苄胺和甲基苯丙胺有相似的外观、熔点和物理性质。

  N—异丙基苄胺无刺激或兴奋作用,毒性未知。目前仅有少数几个国家对N—异丙基苄胺有研究,美国缉毒署(DEA)下属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在2007年~2008年间报道过几起用N—异丙基苄胺盐酸盐假冒“冰毒”的案件。近年来,国内也有刑侦技术文献,披露类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