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二审经常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而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如何界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根据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罗小柏律师认为,这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就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状态而言的,是指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对于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已经查清楚。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细枝末节,则没有必要都查清楚。这是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主观标准。
其次,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对据以定案的证据的质和量的总体要求。其中,(1)“证据确实”,是对据以定案的证据的质的要求,是指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是虚假的,而且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2)“证据充分”,是对据以定案的证据的量的要求,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在数量上必须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它要求:①案件的主要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③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矛盾能够予以合理排除;④根据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据确实、充分”是在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对据以定案的证据在证明程度上所提出的,必须满足的客观要求;因此,它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客观标准。
最后,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要求,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就是说,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既要坚持“案件事实清楚”的主观标准,又要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标准。因此,在总体上而言,“案件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另外,为解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涵义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该规定为司法人员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提出了明确的可操作的要求。这为解决死刑案件,尤其是某些疑难复杂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及时处理案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