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某公司高管G某在审查批捕期限第七天被告知不批捕而被取保候审。该起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财产八百余万元的案件,是罗小柏律师团队办理多起职务侵占案件的又一成功案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监事、经理、会计等,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为此,罗小柏律师认为G某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之客观构成要件,即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案涉业务提成款。同时提出G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收取案涉业务提成款依法有据,亦未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等法律意见。
由于职务侵占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刑法理论上对一些问题尚待探讨,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疑难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职务侵占犯罪从理论到实践均曾做过大量有益的探讨,但迄今为止,在职务侵占犯罪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上仍存在许多分歧,如职务侵占犯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中的共犯认定,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的认定,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罪的区别等等。
有鉴于此,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罗小柏律师对职务侵占犯罪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本案从律师接受委托到公安呈报批捕不到七日,从提交《建议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到最终决定不批捕不足三日,就是对职务侵占犯罪从理论到实践之研究成果的又一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