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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柏律师应邀参加《禁毒法修订调研座谈会》

作者: 罗小柏 日期:2024/04/19

为贯彻国家禁毒委关于修改禁毒法的工作部署,掌握地市对修改禁毒法的意见,省禁毒办定于 4 月 18 日至 19 日到深圳市开展禁毒法修订调研。此次调研工作由省禁毒办牵头,参与调研成员单位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禁毒局、监管总队)、省司法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警官学院等。

         4月19日上午9:00,禁毒法修订调研座谈会在市律师协会多功能厅召开。参加座谈人员有省禁毒办、省戒毒局、广东警官学院等成员单位相关同志及部分律师代表,罗小柏律师作为专注刑事犯罪辩护的资深律师应邀参会。

 禁毒法修改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与会人员围绕调研提纲,在现行禁毒法的基础上,梳理并研究与当前禁毒形势和禁毒工作不相适应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和堵点问题,特别是结合我市禁毒工作实际,积极发言献策,提出真实反映当前禁毒工作现状、法律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合理、可行的修法意见建议。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罗小柏律师认为,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的戒毒工作处于“多头管理”的状态,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社区戒毒的决定权统一为公安部门,执行权却分割于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多个部门行使。这种权力配置方式,不但明显违背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则的要求,明显违背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的程序正当性要求,也明显与戒毒科学性的要求相违背。为此,建议改革强制隔离戒毒二元管理体制,将“分段式”执行改为“一段式”执行。

          罗小柏律师认为,毒品的界定是认定吸毒成瘾和采取戒毒措施的前提与基础,不同种类毒品的危害性、滥用性、成瘾机制有较大差异,决定了戒治不同种类毒品的期限与方法也必将不同。但是,我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并没有针对不同毒品设计不同的弹性戒毒期限。为此,建议根据吸毒种类和成瘾程度,确定具体戒毒对象的戒毒期限,进一步完善阶梯式、弹性化的戒毒期限设置 。

 

 

罗小柏律师认为,法律上将吸毒界定为违法,但科以长达 3 年的“处罚”显然有违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严重失衡。为此,建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予以调整,在戒毒措施适用中必须通过严格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以控制吸毒人员“羁押率”,真正发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等社会化措施在降低复吸率、促进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等方面的应有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