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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朱某而走私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未核准成功案例

作者: 罗小柏 日期:2024/06/25

一、基本案情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而受周某某(在逃)指使,自2016年底便在深圳市接收他人移交的毒品,藏匿于其暂住的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1906房。之后依周某某的指示将毒品分批交给被告人潘某或“基仔”(在逃)供其走私到香港。201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朱某而与被告人潘某在小区楼下交接毒品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在被告人潘某身上查获毒品8小包重1979克,在被告人朱某而上述暂住地查获藏匿的毒品16大包,重7990.8克,上述毒品共计9969.8克,均鉴定为甲基苯丙胺。

二、一审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而毒品犯罪数量多达近10公斤,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判处死刑201710月20日作出(2017)粤03刑初49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朱某而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潘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而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三、二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而潘某共同走私毒品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朱某而虽受指使参与走私毒品犯罪,但案发前已多次走私毒品,且本案被查获毒品数量巨大,主观恶性深,一审量刑适当;被告人潘某虽受指使、认罪态度较好,但多次参与走私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深,一审量刑并无过重。2019426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朱某而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最高法复核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认为:朱某而走私毒品数量大,但系受人指使,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不核准死刑,并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死刑裁定,发回重审。

、办案感悟

二审程序接受委托,在近年的法律服务中,特别是在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后,面对被告人及家人的期盼,案件未知结果的不可控,辩护人与家人一样备受煎熬,多想早点“案结事了”

不曾想,移送最高法后死刑复核审理近五年。期间,三次进京约见主办法官要求听取律师意见,提交不核准律师意见书及检索案例多份,申请调取证据多次,会见安抚从不间断。如她在来信中所说:罗律师尽力了。

与法官助理紧密联系中,得知6月20日省高院下来看守所宣判并送达裁判文书。我才知道,她熬过来了。

 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再救一人,何其所幸!